(2017)渝0231执13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黄某与孙某某婚姻家庭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1执1357号申请执行人:黄某,女,199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秀山县。被执行人:孙某某,男,198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执行黄某与孙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231民初19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某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查询被执行人房屋、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现因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申请执行标的36000元、执行费425元(已缴纳),已执行兑现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垫江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1执135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自然审判员 周家平审判员 马中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文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