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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30执2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党亚辉与刘保民、陈梅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亚辉,刘保民,陈梅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30执248号申请执行人:党亚辉,男,1970年5月29日生,汉族,芮城县古魏镇永乐南路西八巷**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芮城县支行职工。被执行人:刘保民,男,约50岁,汉族,芮城县古塔路寺东巷。被执行人:陈梅乐,女,约50岁,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党亚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保民、陈梅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晋0830民初3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2017年10月27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党亚辉以双方已和解处理为由,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830执2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江峰执行员  翟 兵执行员  崔委委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