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申4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来健民与武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来健民,武宏,李淑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申4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来健民,男,195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济南市公安局退休干部,住济南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武宏,女,195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山东大学物理学院退休教师,住济南市。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淑丹,女,197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再审申请人来健民因与被申请人武宏,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淑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鲁01民终49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来健民申请再审称,1、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2、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本院经审查认为,武宏向来健民出借信用卡供来健民消费使用,实为向来健民出借款项。武宏向来健民出借信用卡虽违反了发卡银行关于信用卡的管理规定,但该规定仅为金融机构的管理性规范,并不影响本案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来健民与李淑丹于2014年11月18日离婚,原审判决本案所涉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贷由来健民与李淑丹共同还本付息、其他借贷由来健民还本付息正确。来健民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来健民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树周审判员 刘继华审判员 秦光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 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