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民初53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邱焕德与肖新贞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焕德,肖新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5318号原告:邱焕德,男,汉族,住荣成市。被告:肖新贞,男,汉族,住荣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邱焕德与被告肖新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邱焕德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焕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3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邱焕德负担。审判员 高 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晓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