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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323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县支行、江西万通竹木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芦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县支行,江西万通竹木业有限责任公司,邹黎明,邹英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323执18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县支行,住所地:江西省芦溪县人民西路71号,组织机构代码:85906298-4。法定代表人陈玫,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江西万通竹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萍乡市芦溪县工业园西区,组织机构代码:75679429-3。法定代表人邹黎明。被执行人邹黎明,男,196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被执行人邹英明,男,197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邹英明、邹黎明、江西万通竹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芦溪县人民法院(2016)赣0323民初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蒋晓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