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3执3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蔡荣宽与李亚锋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荣宽,李亚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3执344号申请执行人蔡荣宽,男,生于1953年12月10日,汉族,农民,住岐山县蔡家坡镇。被执行人李亚锋,男,生于1980年8月20日,汉族,农民,住岐山县蔡家坡镇。申请执行人蔡荣宽与被执行人李亚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323民初3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申请人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775元,案件诉讼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李亚锋已经自觉履行了本案全部义务。申请人亦已领取了案款,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2017)陕0323民初39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 玮执行员 李国栋执行员 赵晓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安贝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