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5民初17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与金丽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金丽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5民初1772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负责人:魏兴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邢鹤晨,该公司员工。被告:金丽华,女,汉族,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与被告金丽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长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珊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