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136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唐山瑞泰隆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博远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瑞泰隆商贸有限公司,陕西博远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13648号原告唐山瑞泰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丰润区丰美大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17870063092。法定代表人王翠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光辉,陕西平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白啊妮,陕西平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博远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东元路7号中储物资城钢材市场平A-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6222740X9。法定代表人郑金彪。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瑞泰隆商贸有���公司与被告陕西博远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瑞泰隆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瑞泰隆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86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2843元,剩余2843元原告承担。审判员 芦康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郝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