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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4执2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姚焕妮与被执行人侯磊离婚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焕妮,候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4执293号申请执行人:姚焕妮,女,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被执行人:候磊,男,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申请执行人姚焕妮与被执行人侯磊离婚纠纷一案,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2民终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姚焕妮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侯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侯磊在银行及金融机构无存款,也未开办企业,在铜川市不动产登记局无房产登记信息。经在车管部门调查,侯磊名下有陕A2KQ**、陕A7KR**号两台小轿车,本院已于2017年10月26日依法查封其户籍手续,并将查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姚焕妮,经姚焕妮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7)陕0204执29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可以随时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兴平审判员  王建文审判员  李科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晓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