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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02民督1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常州金坛鑫盛物业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申请陈峰支付令民事支付令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州金坛鑫盛物业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陈峰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皖1702民督143号申请人:常州金坛鑫盛物业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明光路汽车站对面金色梧桐小区物业办公室。法定代表人:王树林,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陈峰,男,1963年10月21日生,汉族,安徽省池州市申请人常州金坛鑫盛物业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督促被申请人陈峰给付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物业服务费2100元、楼道感应灯电费60元,合计2160元。申请人系“汇景南苑”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多层住宅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45元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按年度提前预缴;楼道内感应灯电费多层住宅每年每户20元。被申请人陈峰系“汇景南苑”住宅小区(建筑面积129.61平方米)业主,自2015年1月1日起拖欠物业服务费至今。申请人提供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钥匙交付单、《物业服务委托合同》《服务价格登记证》《物业服务费催缴通知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陈峰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常州金坛鑫盛物业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物业服务费2100元、楼道感应灯电费60元,合计2160元。案件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陈峰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儒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