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7508民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建其诉王宜荣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亚布力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其,王宜荣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亚布力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7508民初127号原告:李建其,男,196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韶华,男,197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尚志市亚布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尚志市。被告:王宜荣,男,1962年3月4日出生,现住尚志市。原告李建其与被告王宜荣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李建其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建其自愿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建其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李建其负担。审判员 张晓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金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