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3民初24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安阳市华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胡会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华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胡会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3民初2453号原告:安阳市华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开发区弦歌大道北安钢御景园44号楼2单元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063819988W。法定代表人:蔡广卫,该公司经理。被告:胡会民,男,住安阳市。原告安阳市华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胡会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安阳市华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华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