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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9财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郭淑香、李木丽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淑香,李木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9财保1-1号申请人:郭淑香女,1957年2月7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延寿县。被申请人:李木丽女,1976年5月20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延寿县。申请人郭淑香与被申请人李木丽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申请人郭淑香以李木丽无可供保全的财产为由,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郭淑香在公示催告前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郭淑香撤回申请。审判员  田学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家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