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1民初28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郑某与汤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汤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1民初2875号原告:郑某,男。被告:汤某,男。原告郑某与被告汤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郑某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申请费520元,共计92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 判 员 王义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刘国庆书 记 员 王 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