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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1民初28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郑某与汤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汤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1民初2875号原告:郑某,男。被告:汤某,男。原告郑某与被告汤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郑某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申请费520元,共计92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 判 员 王义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刘国庆书 记 员 王 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