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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范长青诈骗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长青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刑初309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长青,男,1978年1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汉族,大专文化,住宿州市埇桥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20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王景懿,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埇检刑诉(2017)3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长青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证据发生变化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在本案宣告判决前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潮滟审 判 员  孙军旗人民陪审员  滕丙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韩 放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二百四十二条判决宣告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