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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刑更11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杨阔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阔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1128号罪犯杨阔,男,1989年9月21日出生,重庆市酉阳县人,土家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六监区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5日作出(2013)晋刑初字第4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责令共同退赔62747元及相应经济损失,共同赔偿12874元。其刑期自2012年7月24日起至2026年1月23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杨阔于2013年5月22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改造。服刑期间,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2016)闽03刑更7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其刑期自2012年7月24日起至2025年7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7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半,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杨阔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间隔期自2016年2月起至2017年7月止累计考核积分1836分;考核期自2015年10月起至2017年7月止累计积分2416分,获得4次表扬;本次交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阔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阔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其刑期自2012年7月24日起至2025年2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炳荣审 判 员 柯萍萍审 判 员 王 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吴扬城书 记 员 何嵘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