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1执5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徐华、杨春华申请执行杨敏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华,杨春华,杨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1执528号申请执行人:徐华,男,生于1953年11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白庙镇。申请执行人:杨春华,女,生于1964年3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白庙镇。被执行人:杨敏,男,生于1988年10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顾县镇。本院在执行徐华、杨春华与杨敏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徐华、杨春华不服本院(2017)川1621刑初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以(2017)川1621民申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7)川1621刑初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曾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喻厚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