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执167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沈加梅与谢小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加梅,谢小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167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沈加梅被执行人:谢小东本院在执行沈加梅与谢小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沈加梅于2017年10月27日撤回对谢小东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对(2016)川0603民初332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宾志君审判员 罗 晖审判员 罗 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覃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