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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执167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沈加梅与谢小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加梅,谢小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167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沈加梅被执行人:谢小东本院在执行沈加梅与谢小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沈加梅于2017年10月27日撤回对谢小东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对(2016)川0603民初332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宾志君审判员  罗 晖审判员  罗 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覃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