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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4执4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张海棠与张白、张晓、张甜、张明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棠,章美菊,张明,张白,张晓,张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4执486号申请执行人:张海棠,男,1957年5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申请执行人:章美菊,女,1962年2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执行人:张明,男,198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执行人:张白,男,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执行人:张晓,男,198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执行人:张甜,女,198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海棠、章美菊与被执行人张明、张白、张晓、张甜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明、张白、张晓、张甜无财产可供执行,确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张海棠、章美菊于2017年10月10号向本院提出撤销(2017)鄂1224执486号案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224执4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劲松审判员  徐 明审判员  徐永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