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1126刑初2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马某某1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1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126刑初263号公诉机关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1,男,生于1958年3月15日,住岷县。2017年8月19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岷县看守所。辩护人包永明,甘肃智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杨亚栋,甘肃智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岷县人民检察院以岷检诉刑诉〔2017〕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1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1及其辩护人包永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农历5月13日马某某2丈夫马某某3因车祸死亡后,交通肇事方向马某某3家属赔偿了36万元,赔偿款被马某某3父亲马某某1一直占有。后马某某2和其子马某向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分割上述赔偿款。岷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6日判决:由马某某1、敏某某返还马某某2共有财产中的23562.49元,返还继承马某某3遗产及死亡赔偿金的15%即51680.87元,共计75243.36元;要求返还马某被抚养人生活费29023.4元,返还继承马某某3遗产及死亡赔偿金的40%即137815.64元,共计166839.04元,由其法定监护人马某某2代管。判决送达生效后,被告人马某某1一直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014年12月22日,马某某2、马某向岷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依法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要求被告人马某某1履行上述判决,并如实申报财产。马某某1拒绝履行法院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也拒绝申报财产并外出,导致判决无法执行。另查明,2017年9月13日被告人马某某1亲属与马某某2达成和解协议,马某某1亲属已一次性给付马某某220万元,马某某2对马某某1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1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民事判决书、调解协议、谅解书等;证人马某某2的证言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1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某1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1亲属与马某某2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执行义务,马某某2对被告人马某某1的行为表示谅解,对被告人马某某1可酌情从宽处罚。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据此,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某1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9日起至2018年2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金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