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3执15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郭添荣、陈炳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添荣,陈炳达,纪自主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3执15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添荣,男,197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被执行人陈炳达,男,199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被执行人纪自主,男,197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添荣与被执行人陈炳达、纪自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陈炳达、纪自主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案件告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2016)闽0213民初271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炳达、纪自主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陈炳达、纪自主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经本院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陈炳达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查明其无银行存款、不动产及有价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由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陈炳达、纪自主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案在短期内无法顺利执结并已经征求申请人意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邓 芳)审 判 员 (黄晓慧)代理审判员 (田陈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许增 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