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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2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王跃金、林荷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跃金,林荷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2执16号申请执行人:王跃金,男,197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被执行人:林荷蓉,女,196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本院在执行王跃金与林荷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林荷蓉拒不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履行义务,王跃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执行偿还原告王跃金借款本金人民币3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人民币32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0日起至款还清时止按月利率2%计算)。本院于2017年1月6日向林荷蓉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材料,并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依法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银行存款、车辆、证券、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林荷蓉拒不报告财产状况,本院对林荷蓉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有址在云霄县××(××层东侧)房屋,已由云霄县人民法院查封,并尚处以司法拍卖阶段,短期内难以变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申请人同意签字确认,合议庭审查核实,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立雄审判员  王建顺审判员  黄艺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颖怡附注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