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04执42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佛山市禅城集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陈用恺、梁少珊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禅城集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用恺,梁少珊,简敬勇,温少妹,佛山市顺德区森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4执42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集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南路37号财富大厦A座3楼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696481681G。法定代表人张铁伟。被执行人陈用恺,男,汉族,1975年6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梁少珊,女,汉族,1977年9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简敬勇,男,汉族,1969年10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被执行人温少妹,女,汉族,1969年12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森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麦村村委会七滘工业区百安中路西8号。组织机构代码57793628-4。法定代表人简敬勇。关于佛山市禅城集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陈用恺、梁少珊、简敬勇、温少妹、佛山市顺德区森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4民初541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9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陈用恺应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集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4539.77元及利息(暂记至2014年6月10日的利息为2649.01元,2014年6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16年9月20日起以实际欠款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执行人梁少珊、简敬勇、温少妹、佛山市顺德区森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对前述陈用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1896元。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佛山市禅城集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为1436元。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陈用恺、梁少珊、温少妹、简敬勇名下银行账户5个,并于2017年10月26日对账户进行了扣划,共扣划得款7052.16元,该扣划款在提取案件执行费50元后,已将余款7002.16元退给申请执行人。此外,经核查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线索,被执行人陈用恺名下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府又居委会碧溪路7号丽星名园星月轩C座402房;简敬勇、温少妹共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齐杏居委会杏龙路顺宝花园B区23座507房,该两房产均因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4)佛顺法杏执字第329号执行案件在2015年5月拍卖成交并已办理房产过户;经拨打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联系电话,均显示为空号,各被执行人已去向不明;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森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已停业倒闭;本院已对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除前述财产外,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向辖区范围内的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4执427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此页无正)审判长  赵昌斌审判员  黄远东审判员  刘伟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洁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