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81民初17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扈学炜与白文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扈学炜,白文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81民初1741号原告:扈学炜,男,198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南宫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廷、袁洪青,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文平(又名白文苹),女,1975年3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南宫市。原告扈学炜与被告白文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扈学炜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扈学炜撤诉。案件受理费145元,减半收取计73元,由原告扈学炜负担。审判员 焦勇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彭英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