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156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爱嘉有拉链制品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亮之蓝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爱嘉有拉链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亮之蓝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15642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爱嘉有拉链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沙头村前路1号之三。法定代表人:黄耀焯。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亮之蓝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鹤峰社区居民委员会百安路南侧豸浦商业街4座4楼。法定代表人:朱启道。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爱嘉有拉链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亮之蓝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爱嘉有拉链制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亮之蓝服装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爱嘉有拉链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爱嘉有拉链制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爱嘉有拉链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竞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赤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