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23执3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2017)云2623执322号西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段自梅、韦祥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段自梅,韦祥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23执322号申请执行人西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西畴县西洒镇金玉路50号。法定代表人何锋,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段自梅,女,生于1955年2月8日,汉族,农民、家住西畴县蚌谷乡。被执行人韦祥珍,女,生于1974年4月26日,汉族,家住西畴县西洒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段自梅、韦祥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段自梅、韦祥珍主动履行了案件款39428.01元及执行费491元。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2623民初5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荣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修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