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2执13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任艳申请执行邹顺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艳,邹顺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2执1329号申请执行人任艳,男,汉族,1982年9月1日出生,住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邹顺裕,男,196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顺庆民初第11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任艳申请执行邹顺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中查明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未执行金额60000元(未含其他费用),待被执行人邹顺裕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由本院予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黎明审判员 熊 伟审判员 文 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