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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2执13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任艳申请执行邹顺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艳,邹顺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2执1329号申请执行人任艳,男,汉族,1982年9月1日出生,住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邹顺裕,男,196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顺庆民初第11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任艳申请执行邹顺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中查明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未执行金额60000元(未含其他费用),待被执行人邹顺裕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由本院予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黎明审判员  熊 伟审判员  文 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