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200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广州市黄埔区东区街笔岗社区经济联合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黄埔区东区街笔岗社区经济联合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20039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广州市黄埔区东区街笔岗社区经济联合社,住所广州市黄埔区东区笔岗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朱振威,社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雄,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曼,均系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市黄埔区东区街笔岗社区经济联合社因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2民初52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上诉人上诉称:1.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上诉人与沿江高速公司之间因合同履行发生的纠纷属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合同纠纷,理由如下:(1)上诉人对穗开国土征预字[2006]6号《征收土地预公告》的征收及补偿并无异议,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2)被起诉人广东广深沿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而非行政机关,上诉人与其所签订的《广州黄埔至东莞麻涌高速公路(笔岗社区)征地补偿协议》(广深沿江合[2006]22号)并非行政协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的情形。2.上诉人与沿江高速公路间的征地补偿协议纠纷,上诉人已于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两审法院审理,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穗萝法民三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粤01民终17496号民事判决。现上诉人根据同一事实向沿江高速公司提起案涉补偿款的逾期支付利息之诉求,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综上,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土地征收补偿协议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土地、房屋征收征用补偿协议纠纷案件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于上诉人的起诉应裁定不予受理。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锦霞审 判 员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敏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