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2执32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林智远执行诉讼费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智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112执3203号 被执行人:林智远。 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112民初82号《民事判决书》,案件受理费35586元,由被告林智远负担。由于义务人林智远未能按照判决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少年家事审判庭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执行,现本院以(2017)粤0112执3203号立案执行。 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林智远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账户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广州市黄埔区骏雅南街16号806房的房产一套。该房产为林智远与他人共同共有且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对该房产享有抵押权,因前述房产被本院另案查封,本院已轮候查封了林智远名下的产权份额。被执行人除前述房产之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院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0112执320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彭建军 审判员 刘学洁 审判员 刘 鑫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刘应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