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3执3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郝丽娟与林芳信、范桂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丽娟,林芳信,范桂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3执359号申请执行人郝丽娟,女,1976年6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宝清镇。被执行人林芳信,男,197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宝清镇。被执行人范桂敏,女,197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宝清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郝丽娟与被执行人林芳信、范桂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郝丽娟提出撤销对本案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延军审判员 张德智审判员 刘同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白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