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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3执3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郝丽娟与林芳信、范桂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丽娟,林芳信,范桂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3执359号申请执行人郝丽娟,女,1976年6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宝清镇。被执行人林芳信,男,197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宝清镇。被执行人范桂敏,女,197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宝清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郝丽娟与被执行人林芳信、范桂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郝丽娟提出撤销对本案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延军审判员  张德智审判员  刘同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白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