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2执15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福建璟榕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吴益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璟榕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吴益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2执1588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璟榕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法定代表人:肖长勤。被执行人:吴益忠,男,汉族,1972年2月27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璟榕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益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801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福建璟榕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被执行人吴益忠返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按借款本金200万元为基数,以月息2%计付,自2013年11月21日起计至还清欠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30480元、执行费228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于2017年5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益忠和案外人洪瑞娟共有的登记在洪瑞娟名下的位于福州市鼓楼区方榕房产被本院另案查封。申请执行人福建璟榕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参与分配。现被执行人吴益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80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倪秀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庄友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