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执27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吴小兰与黄宝林、陈小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小兰,黄宝林,陈小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2755号申请执行人吴小兰,女,197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潼南区。被执行人黄宝林,男,198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陈小云,女,1987年5月3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吴小兰与黄宝林、陈小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重庆市南岸区的房屋一套,且该房屋被南岸区人民法院处置中,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10月23日,被执行人黄宝林、陈小云尚应支付申请人吴小兰货款88074.39元,以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按照法律规定计算),案件受理费2000元,公告费260元,负担执行费1255元。本院认为,本案执行程序已无继续进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06执275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吴小兰若发现被执行人黄宝林、陈小云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别明盛代理审判员 张晓刚代理审判员 彭 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承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