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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1民初15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潘进良与董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进良,董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1民初1572号原告:潘进良,男,196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告:董某。法定监护人:董贝贝,男,198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董某之父。法定监护人:陈芳芳,女,198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董某之母。原告潘进良与被告董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潘进良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潘进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进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潘进良自愿承担。审判员  黄中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琪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