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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8执5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山西顺潮贸易有限公司与太原市宇祥物资有限公司、刘桂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顺潮贸易有限公司,太原市宇祥物资有限公司,刘桂明,刘素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08执574号申请执行人:山西顺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和平北路三给村东鑫佳源钢材市场综合楼10号。法定代表人:陈文兴,总经理。被执行人:太原市宇祥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北中环街别哈小区A座1单元1503号。法定代表人:刘桂明,经理。被执行人:刘桂明,太原市宇祥物资有限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素萍,无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顺潮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太原市宇祥物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桂明、被执行人刘素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采取了如下执行手段:1、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太原市宇祥物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桂明、被执行人刘素萍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进行查询;2、将被执行人太原市宇祥物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桂明、被执行人刘素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征信系统予以记录。被执行人太原市宇祥物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桂明、被执行人刘素萍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玉明审判员  张建平审判员  张军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保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