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403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孙连民、孙连放、孙连福、孙连吉与孙连弟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连民,孙连放,孙连福,孙连吉,孙连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3执185号申请执行人孙连民,男,住辽源市西安区。申请执行人孙连放,男,住辽源市甲山乡。申请执行人孙连福,男,住辽源市龙山区。申请执行人孙连吉,男,住辽源市东辽县。被执行人孙连弟,男,住辽源市云顶镇。申请执行人孙连民、孙连放、孙连福、孙连吉与被执行人孙连弟所有权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孙连民、孙连放、孙连福、孙连吉于2017年8月21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7)吉0403民初88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已进入到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7)吉0403民初88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基利审判员  王文宝审判员  贾国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沐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