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财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孙振宏、宋飞申请与前财产保全一审非与保全审查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飞,孙振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财保117号申请人:宋飞,男,1972年5月21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嘉麟,北京市景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孙振宏,女,1973年6月16日出生,住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申请人宋飞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0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了保险金额为100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孙振宏名下的价值100万元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罗建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米 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