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民终38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程笃鹏与威顿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笃鹏,威顿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终38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程笃鹏,男,198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长治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威顿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新绛县泽掌镇。法定代表人:支振义,董事长。上诉人程笃鹏因与被上诉人威顿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7)晋0105民初65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予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程笃鹏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改玲审判员 杨瑞青审判员 张 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孟 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