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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106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5-09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与蒋世富、汤士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蒋世富,汤士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10691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47204056551)。住所地:宁波市百丈东路*******号。代表人:陈磊,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朱励,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鲁钦,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世富,男,1978年9月2日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港城嘉苑22幢2单元306被告:汤士英,女,1978年4月25日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港城嘉苑22幢2单元306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诉被告蒋世富、汤士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元,减半收取计61.50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负担。审 判 员 刘志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袁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