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3民初15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成都亿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与黄碧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亿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黄碧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3民初1568号原告:成都亿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西区格萨拉大道38号10号楼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332709853Xk。法定代表人:吴金林,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安发,男,196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四川省米易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红,女,197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一般代理)。被告:黄碧波,男,198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女,198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系被告黄碧波妻子(特别授权)。原告成都亿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诉被告陈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成都亿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亿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以被告黄碧波已经将所欠物业费交清撤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亿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亿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译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