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申6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涂玉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涂玉龙,吴庆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申63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孙建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卫,上海申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艾永琴,上海申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涂玉龙,男,199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原审被告:吴庆建,男,195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大儒巷**号。再审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涂玉龙,原审被告吴���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4民初7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首先,其未曾收到原审法院的开庭传票、起诉状、证据材料等诉讼文书,原审法院在未确定送达的情况下缺席审理,剥夺了其答辩的权利,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其次,其从未承保过涂玉龙驾驶的牌号为沪A9XX**的小型轿车,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再次,吴庆建驾驶的牌号为苏E6XX**的小型普通客车系向案外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投保,故其亦非保险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严重违法,请求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再审本案。涂玉龙辩称,原审中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事故车辆牌号为苏E6XX**的小型普通客车在申请人处投有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虽然系申请人的分公司接受投保单,但申请人作为总公司承担责任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首先,根据原审卷宗的记载,申请人签收了原审法院向其邮寄的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材料,却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现申请人申请再审主张其未收到原审诉讼材料,该主张与事实明显不符,有违诚实信用。其次,原审法院于2017年10月18日作出(2017)沪0114民初728号民事裁定,将原审判决中第二页正数第十四行“沪A9XX**”更正为“苏E6XX**”,故该处系文字上的笔误,并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再次,本案所涉保单虽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销售经办,但由申请人作为保险人盖章,故原审判决将申请人列为当事人于法不悖,申请人对此所提的异议难以成立。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高中伟审 判 员 李江英代理审判员 周 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姚君君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