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刑更11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林炳灿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炳灿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1140号罪犯林炳灿,男,1977年2月12日出生,福建省安溪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七监区服刑。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2日作出(2010)安刑初字第1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1281元。其刑期自2009年11月19日起至2023年11月18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0年6月29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4月19日作出(2013)莆刑执字第475号刑事决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其刑期自2009年11月19日起至2022年11月18日止。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2015)莆刑执字第1216号刑事决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其刑期自2009年11月19日起至2021年5月18日止。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7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林炳灿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间隔期自2015年9月起至2017年7月止累计考核积分3160分;考核期自2015年5月起至2017年7月止累计考核积分3670分,获得表扬6次;本次交纳赔偿款人民币8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炳灿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炳灿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其刑期自2009年11月19日起至2020年10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炳荣审 判 员 柯萍萍审 判 员 王 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吴扬城书 记 员 何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