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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执恢13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润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润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润兴置业有限公司,青岛润兴置业有限公司,山东美中美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恢133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田庄镇政府驻地。组织机构代码:16441763-8。法定代表人:田茂军,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润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号羿景嘉园**号楼北起第*户***层。组织机构代码:16441742-7。法定代表人:何永,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润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索镇镇东岳路***号羿景嘉园**号。组织机构代码:77419369-4。法定代表人:崔建亭,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青岛润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北仲路**号。组织机构代码:264596653。法定代表人:李妍,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山东美中美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新城镇新立村西500米。组织机构代码:660191201。法定代表人:刘庆涛,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润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润兴置业有限公司、青岛润兴置业有限公司、山东美中美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鲁0321民初4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321民初40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张中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伊祖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