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32执2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覃息硕与被执行人莫礼沁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都水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息硕,莫礼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x B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32执242号申请人:覃息硕,男1972年1月8日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被执行人:莫礼沁,男,1993年1月15日生,住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覃息硕与莫礼沁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外出务工下落不明,经本院“四查”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丁爱军审判员 杨再成审判员 韦亚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韦万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