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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2刑初9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范庆江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范庆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刑初961号自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住所地:焦作市丰收路***号。负责人:李鸿运,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美娟,女,系自诉人单位员工。被告人范庆江,男,198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自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以被告人范庆江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以被告人范庆江已将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撤回自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思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