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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703民初7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江强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新洲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新洲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703民初721号原告:江强,男,197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麻城市人,户籍所在地:麻城市,现住鄂州市华容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新洲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新区齐安大道。负责人:陈斌,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强诉被告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新洲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强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强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强负担。审判员  魏早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志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