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81执11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陈连芝、方延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连芝,方延安,董启英,王保珍,倪玉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81执1168号申请执行人:陈连芝,女,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桐城市。被执行人:方延安,男,196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桐城市。被执行人:董启英,女,196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桐城市。被执行人:王保珍,女,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桐城市。被执行人:倪玉英,女,196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桐城市。申请执行人陈连芝与被执行人方延安、董启英、王保珍、倪玉英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881民初167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被执行人需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人民币12572.75元(不含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0元,执行费人民币89.00元,合计人民币12761.75元(不含利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方延安、董启英、王保珍、倪玉英银行存款在人民币12761.75元(不含利息)范围内予以划拨、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需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甘少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占正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