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刑更45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罪犯管成先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管成先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4567号罪犯管成先,男,汉族,1977年8月15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利辛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1日作出(2001)亳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管成先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八万元人民币;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力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力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管成先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29日作出(2001)皖刑终字第4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管成先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力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力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力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14日裁定,对该犯狱内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6年5月24日裁定,对该犯狱内减刑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原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2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院于2012年7月27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于2015年7月17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管成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管成先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9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二次。另查明,该犯狱内消费正常。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该犯服刑监区出具的狱内消费大帐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管成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其系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且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减刑幅度均应依法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管成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5月24日起至2021年1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炎峰审 判 员 杨以林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小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