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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执9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甲斌责令退赔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甲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4执962号移送部门: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张甲斌,男,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张甲斌责令退赔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吉0204刑初9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张甲斌退赔王可心人民币270元,退赔黄晓峰人民币32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2、本院分别于2017年5月30日、9月27日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工商、证券等登记信息。3、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新颖审判员  张亚民审判员  马丽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东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