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3民初196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董桂苹、杨金伟等与北京顺义新城发展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万,杨金伟,董桂苹,北京顺义新城发展有限公司,杨文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3民初19675号原告:杨金万,女,1986年9月5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身份号码×××。原告:杨金伟,女,1983年3月4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身份号码×××。原告:董桂苹,女,1949年12月4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身份号码×××。原告兼原告杨金万、杨金伟、董桂苹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虎(杨金万、杨金伟之兄,董桂苹之子),1977年7月26日出生,北京市顺义区×××村二街*号居民,住北京市昌平区×××,身份号码×××。被告:北京顺义新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顺安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宋学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北京市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文虎、杨金万、杨金伟、董桂苹与被告北京顺义新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义新城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文虎、杨金万、杨金伟、董桂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225平方米回迁安置房面积;2.诉讼费全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被告通知原告选房,并组织原告选取了顺义区×××街,3号院4号楼1单元102、502,5号楼1单元603,5号楼2单元402,1号院14号楼1单元1602,共计315平方米优惠商品房面积指标和63平方米调剂面积。2016年4月,经×××镇政府调解原告与被告签订购房合同,购买了3号院5号楼1单元603和1号院14号楼1单元1602以解决居住问题。根据《顺义×××双限房项目征地拆迁转非安置相关问题解答》汇总的相关政策文件,附四《顺义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安置规定》第一条,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京国土房管征【2003】606号)以及《实施意见》(京国土房管拆【2003】66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其中《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第四条,以及根据《顺义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安置规定》第四条(二),被告应按“户均安置面积标准:135㎡/户”补偿原告回迁安置房面积,而原告在该宅基地上有两个户口本,一个非农业户口本,户主杨文虎(宅基地使用权人之子),杨海晗(户主女儿,生于2011年1月6日),一个农业户口本,户主杨玉珂(宅基地使用权人,逝于2012年12月18日),董桂苹(户主妻子),杨金伟(户主女儿),刘昕迪(户主外孙),杨金万(户主女儿)。2010年7月27日被告为原告的农业户口本做了分户,见《宅基地分户补偿单》,明确写明分户人杨金伟和分户人杨金万。因此原告认为家庭拥有的宅基地内共居人共计分为四户。综上所述,被告应给予原告135(平方米)*4(户)=540平方米回迁房安置面积补偿。被告不应克扣原告225平方米安置房面积补偿。双方就此多次协商未果,被告未履行上述法律规定的义务,侵占原告法律规定拆迁补偿所得,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杨文虎、杨金万、杨金伟、董桂苹以不当得利为由主张顺义新城公司克扣其225平方米安置房面积,要求予以返还,该纠纷系因顺义区×××村拆迁引发,双方实质争议是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而原告杨文虎、杨金万、杨金伟、董桂苹与被告顺义新城公司就此并未达成协议,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故本院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文虎、杨金万、杨金伟、董桂苹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棋其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