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1执7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贾先忠、赵江南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先忠,赵江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1执707号申请执行人:贾先忠,男,196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执行人:赵江南,男,198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现住安徽省当涂县。本院在执行贾先忠与赵江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3月15日作出的(2017)皖0521民初11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赵江南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贾先忠欠款2582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23元、申请执行费291元,但被执行人赵江南至今均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昭平审判员 徐同海审判员 周仕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格格